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等生产经销商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等宣传、学术推广人员(以下统称“医药代表”)。
(二)适用活动:医药代表来院向医务工作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工作人员合理用药及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等。
二、来访管理
(一)登记建档
1.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宣传、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务处、药学部、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需有授权书,授权期限不少于一年,无授权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相关活动。
2.医药代表进行登记建档,应包含以下材料:
(1)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企业经营范围对应的合法合规授权开展的具体业务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详见附件1)。
(二)来访流程
1.预约登记。已按要求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可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在医院微信服务号申请来访预约(流程详见附件2),预约通过审批后仅限当日来访有效。每次来访都须办理预约登记。
2.来访审批。医务处、药学部、设备管理处收到预约申请后,审核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及资质情况,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接待日前3日通知预约的医药代表具体来访时间和地点。
3.规范接待。接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类医药代表经药学部审批同意后,由药学部在指定地点、时间接待来访,不得涉及其他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
(2)耗材、器械、设备类医药代表经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由设备管理处在指定地点、时间接待来访,不得涉及其他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
(3)需来访医务处或临床科室的医药代表经医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医务处组织本部门或临床科室代表在指定地点、时间接待来访;如举办学术推广,按相关要求管理。
(4)接待时原则上医院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包括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临床科室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参加;同时,由被访科室负责人做好接访记录,医院纪委负责定期抽查。
(三)来访要求
1.对未提前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或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2.科室及个人不得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包括门急诊、住院部、检查区域或职能办公区域等)进行产品推介、促销和其他活动。
3.各供应商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对账等日常相关工作,不在本次需备案接待的范围,但业务员只能到指定部门办理。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的,只可到各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门急诊、住院部、检查区域或职能办公区域等走动;如有违反的,按监督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三、接访时间地点
(一)医务处接待时间:每周三上午9: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大德路总院东区门诊9楼病友接待室。
(二)药学部接待时间:每周三上午9: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大德路总院研修楼2楼药学部办公室。
(三)设备管理处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大德路总院通道楼4楼401房。
四、监督管理
(一)药学部、设备管理处应按医院供应商管理要求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及其医药代表在我院的诚信守规和违规行为,严格实行“黑名单”制度。
(二)医院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由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实时监控院内各场所;保卫处组织保安及相关人员在各区域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和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在院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上报医院并保留证据,医院第一时间按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三)医院纪委定期抽查监控录像、医药代表接访记录等,及时发现、留存和分析医药代表在医院的活动信息,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置,必要时依法依规向相应主管机构或部门反映情况。
(四)发现并核实我院科室或医务工作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由医院纪委约谈涉事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给予调岗3-6个月、全院通报批评且当年医德医风评定不合格,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规的,由医院纪委立案审查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发现并核实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医药代表,首次违反将停止采购和使用该医药代表的企业所代理医药产品三个月;如出现再次违反的,将该医药代表及其企业列入医院“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与医院有任何合作。
(六)对于利用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商业贿赂、违规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合法经营范围无关的行为,均将该医药代表及其企业列入医院“黑名单”,医院即时停止使用其所代理医药产品,并实时上报上级纪委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其他涉及第三方服务的部门如科研处、后勤管理处、基建管理办公室、信息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中医院
2023年8月29日
附件: